利马的销售及客户服务条款

概念

“客户”

是指利马的销售合同的乙方,是利马产品与服务的接受者。

“名称”

指合同的标底物。也就是客户订购的利马的产品与服务,也 包括产品的任何包装和零部件。指合同的标底物。也就是客 户订购的利马的产品与服务,也包括产品的任何包装和零部 件。

“规格”

指对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物料和制造方式,性能和功能 等其他方面的描述。

“数量”

是指该标底的产品套数。

“单价”

指单位产品的价格,也包括产品的服务与包装费用。

“总金额”

指单价乘以数量加上物流的费用和税金等项。

“应收订金”

是指客户由于签署了合同或其他订货凭证,这些凭证都是作 为一种要约或着承诺,为了保证其的执行而提前支付的款项。 订金在合同执行完毕以后可以充作价款。

“交货时间”

是指在客户确认了设计稿或者样品后到交货日的时间,按工作 日计算。

“交货地点”

指双方约定的交货地址。

产品与服务的订购模式

在客户认可利马所做的项目前期工作后和利马签定采购合约

合约的形式应该是书面的,他包括书面签署利马的正式文本, 以传真或者EDI形式发送的要约式的订单。一般利马认可的客 户所发的订单应该记载包括以下的内容。

  • A、客户单位的有效名称,一般指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证 上的名称。
  • B、所要购买的物品和服务的名称和项目。数量。对于质量 的详细描述,该项一般可以以附件的形式出现。附件的内容 是关于该项目的对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物料和制造方式, 性能和功能等其他方面的描述或者是经过双方已经确认的产 品实样。
  • C、数量与金额。
  • D、交货时间与地点。
  • E、付款方式
  • F、支付订金比例。
  • G、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
  • H、客户也可以注明包装与售后服务和验收标准。

客户如以该种形式与利马签定合约,利马将自收到传真或其他 方式的合约之当日起视为要约生效。

合约的法律效力.

合约一经双方签字盖章或者当利马收到客户的要约订单时合约 即行生效,合约所载名的内容双方应共同遵守.客户不得单方面撤 回要约和解除已经生效的合约,否则应该承担利马的损失和一切 法律后果,但是如遇下列情况除外:A、利马并没有真正收到该要 约。B、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撤消的。C、发出要约的客户要求 利马按时给予承诺但没有及时收到利马承诺的。D、因为不可 抗力或者其他非买方责任导致合约无法正常履约的。F、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约的履行

双方签定合约利马收到订金后依据双方确认的订制要求开始设 计。在客户确认设计稿后利马开始实物打样。在客户确认样品 后利马开始生产,该样品将作为合同附件予以保留并作为双方 验收的依据。客户可以要求利马将样品提供给其作为封样处理。 客户如需要变更的,要承担由此造成的利马的损失。

价格的变动

  • 价格下跌的保障
  • 对于需要重复采购的物品和原材料,合约实际上是以谈判时的 市场价格为基础签定的。为了在市场价格下跌是能够合理保护 客户的利益,利马会根据市场的实际价格波动或者一种特定的 商业或者贸易期刊上公布的价格表来调整价格。

  • 价格保护条款
  • 一个单个物品与利马签定有长期采购合同的客户如果发现与合 同上标明的销售价格相比,一家可信赖的供应商能够以更低的 销售接个提供给采购者条件相同、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物品, 利马应该把价格降到这个较低的水平。

产品的交付与验收

双方按已经互相确认的实样样进行验收。验收的的标准按产品 的有关行业标准进行。利马的客户须在收到产品后立即进行验 收和点数,如发现问题应该在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利马提出。

付款方式

客户在合约生效时应该按合约的约定支付订金,余款在利马发 货前予以支付。若客户以非现金方式支付货款的,客户经确认 款到帐后方予以发货,因客户货款未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推迟交 货,利马不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的解决与违约责任

如客户未经利马同意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或收回要约的,需承 担违约责任并向利马赔偿损失。客户须在收到货物后及时验收, 如发现问题应该在收货后三日内向利马书面提出。发生争议时 双方应该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售后服务

  • 售后服务的内容
  • 利马的售后服务主要有根据“三包”条例对于产品的维修与更 换。客户在产品使用方面的支持等。

  • 售后服务的形式
  • 利马的客户可以通过利马的网站及时了解产品是使用信息和售 后服务形式,也可以通过客户服务专设热线电话与利马取得联 系以得到其需要的信息。

出口限制

客户应该确认,在利马所购买的产品可能包括的技术和软件产 品以及文物将受有关的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客户应该 遵守所有适用的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规,购入的产品可能不得销 售、出租或者转移给受限制的最终用户或者受限制的国家。